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甲}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邀约张某甲使用诱鸟器、捕鸟网等禁用工具,在正安县**镇、正安县瑞溪镇、桴焉镇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33只(活体)。经鉴定:涉案的33只动物(鸟类活体)为画眉Garrulaxcanorus;画眉Garrulaxcanorus不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33只画眉Garrulaxcanorus的经济价值合计33000元。
同时查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被捕获的33只画眉鸟已全部放生。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本案中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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