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壮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小组。2020年2月1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永康市**村附近山上放置三个猎夹和报警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直至2020年2月12日被民警查获期间,未捕获过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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