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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检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9********,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携带强光手电筒、竹丫枝等作案工具,窜至纳雍县**镇**村至**镇**村**的垭口处(小地名)后,利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天空诱使过往鸟类飞近,趁机用竹丫枝将飞近的鸟类打击落地的方式进行猎捕。次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纳雍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张某甲用于猎捕鸟类的强光手电筒一只、竹丫枝一根及白色编织袋一个,编织袋内有张某甲猎捕所得的疑似白鹭一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猎捕所得的疑似白鹭为白鹭,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俗称“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纳雍县人民政府禁猎通告、张家湾林业站张贴禁猎通告证明及张贴照片、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字第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强光手电筒一只、竹丫枝一根及白色编织袋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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