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区**栋**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于当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未经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营运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无营运手续出租车,雇佣驾驶员驾驶吉A****4轿车,在长春市区内载客营运,非法获得人民币9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吉A****4号车照片和《扣押清单》;
(二)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账单记录;
(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四)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租车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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