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2000********,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及职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路**号**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6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就职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客户提供套刷信用卡、花呗、京东白条等套现业务,按套现金额收取10%-30%不等的服务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按套现金额所收取服务费的金额按一定比例从公司领取工资和提成。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联系客户套现人民币223084.43元,为公司获利4126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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