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号**单元**。2010年因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防爆桶、车载加油计量计价器、加油枪一体机、二手电瓶(稳压器)等物品,安装在其所有的车牌号渝AL****长安牌面包车上,并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从邬某某处(另处)购买92#汽油后,到重庆市南岸区富翔小区旁路边空地处销售,赚取中间差价。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另处)到重庆市南岸区富翔小区旁路边空地帮忙销售92#汽油。
2019年6月4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富翔花园小区旁空地查获正在非法销售汽油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并查获渝AL****灰色面包车、车钥匙以及防爆油桶(包括桶内约210升92#汽油)、加油机及电瓶等物品。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计,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经营92#汽油的金额为160980.44元。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亲属代为退赃2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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