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单位赤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2328952638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赤峰**商贸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 1504221970********,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赤峰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家园**区**号楼**室,赤峰**商贸有限公司**。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地。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巴林左旗公安局以左公刑诉字[2020]12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卷宗4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赤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包括煤炭、建材、钢材、矿产品、矿山机械配件、五金、交电销售、货物装卸、搬运、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赤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分九次共计购买92号汽油242.25吨,在巴林左旗**镇**村237号,以批发、零售形式多次出售,非法销售汽油总金额为人民币1535324.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中间人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购买92号汽油37.95吨,雇佣张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巴林左旗**镇福*村**号院内黑加油点以零售和流动加油车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价值206916元。
2.2018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中间人在山东省东营市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92号汽油30吨,雇佣张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巴林左旗**镇**村**号院内黑加油点以零售和流动加油车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价值79830元。
3.2018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购买92号汽油42.42吨,雇佣张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巴林左旗**镇**村**号院内黑加油点以每升5.80元的价格零售和流动加油车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价值248185元。
4.2018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购买92号汽油32.18吨,雇佣张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巴林左旗**镇**村**号院内黑加油点以每升6.20元的价格零售和流动加油车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价值246996元。
5.2018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购买92号汽油31.94吨,雇佣张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巴林左旗**镇**村237号院内黑加油点以每升6.40元的价格零售和流动加油车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价值276453元。
6.2019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以每吨价格为5130元购买92号汽油31.82吨,总价值为163230元,雇佣张某乙在巴林左旗**镇**地村**号院内黑加油点用零售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
7.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以每吨价格为5355元购买92号汽油32.92吨,总价值为176286元,雇佣张某乙在巴林左旗**镇**村**号院内黑加油点用零售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
8.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辽宁省盘锦市**集团以每吨价格为5660元购买92号汽油32. 80吨,总价值为185648元,雇佣张某乙在巴林左旗**镇**村237号院内黑加油点零售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
9.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销售人员在山东省东营市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每吨价格为4980元购买92号汽油33吨,总价值为164340元,雇佣张某乙在巴林左旗**镇**村237号院内黑加油点零售的方式非法销售。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查获并依法扣押。
经内蒙古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赤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结果。赤峰**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7日先后分九次共计购买92号汽油242.25吨,非法销售汽油总金额为人民币1535324.96元。
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张某甲地下油罐92号汽油36.84吨,价值人民币194346.10元。同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张某甲地下油罐柴油19.16吨,价值人民币98309.77元。经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查封柴油闪点℃为48℃,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移送案件通知书、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记账账簿、证人证言、审计报告、检验报告、调取证据清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赤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汽油、柴油,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赤峰**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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