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镇**庵**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1月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龙川县老隆镇**家园小区的出口道路建设需要占用到老隆镇老隆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小区开发商吴某某先后两次找到**经济合作社四名队委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会计)及叶某甲(社长)、官某甲(出纳)、黄某甲(监事)协商购买小区出口所占用地块。在2018年5月28日,双方第二次协商后,张某甲、叶某甲、官某甲、黄某甲四人,为了给社员增加福利,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商量,擅自决定将位于龙川县**中学路段其菜坑(地名)华莹玻璃厂旁边的一块335平方米的土地(已被规划部门规划为道路建设)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家园小区开发商作为小区出口道路建设。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开发商于第二天将60万元转入**经济合作社账户,该款目前未进行分配。案发后,**经济合作社全体村民出具了请求书,对四名队委表示谅解。涉案土地经河源勤信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191955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于2019年1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4月24日,张某甲如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户交易明细、土地转让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土地评估报告等; 2、证人官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甲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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