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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遵义市新蒲新区**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张某甲(另处理)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办**店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约定于当日11时在新蒲**打架,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其朋友唐某某帮助下邀约米某某一同商议打架的相关事宜。此后米某某添加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微信,双方在微信上相互辱骂,并再次约架。当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朋友张某乙为其帮忙并邀约文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办**旁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及唐某某、米某某、廖某某互殴,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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