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9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8xxxxxxxx,汉族,商丘市xx学院在校学生,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xx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分三次在虞城县城关镇露露家服装店以旧裤子换新裤子的方式盗窃三条裤子,经鉴定,三条裤子价值140元。2020年4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再次到露露家服装店准备作案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的三条裤子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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