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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万检公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01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012001********,土家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张丽娜,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仁市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2时许,张某某从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名家汇广场“多飞”网吧上网出来后,在一楼楼梯间发现刘杭停放的一辆未上锁的白色“鬼火”摩托车,遂产生盗窃想法,于是将摩托车推至仁山街道办事处周家夜市,后张某某返回宿舍。当晚23时许张某某从宿舍返回其摆放摩托车处,准备将摩托车推走时被民警查获。经万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盗窃的摩托车市场零售价价格为177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案发后能积极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综合考虑张某某现系在校**校学生,且系贫困人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定量刑幅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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