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害人李某某的铲车在途经沿河县**镇**村岩底坝处时滑至公路坎下,李某某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将铲车拖起来。2019年10月,废品收购员崔某在走村入户收购废品的过程中发现了该的铲车,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听其铲车的所有人,张某某慌称该铲车为自己所有,并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铲车卖给崔某后被崔某自行运走卖到废品收购站。案发后张某某补偿李某某8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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