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盗窃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4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甘肃省民乐县*小区*号公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成德,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张某某;听取了张某某、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张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协议离婚,生育孩子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张某某承担,但离婚后易某某经常到张某某的出租屋内。2020年9月15日12时许,易某某到张某某的出租屋,并将其微信登录在孩子的手机上。后张某某发现易某某离开时没有退出微信,想着平时易某某不给其钱花,便将易某某手机微信钱包中的6175元转到自己微信上。13时许,易某某发现张某某将其微信钱包内的钱财转走,向张某某索要时张某某给其退还6000元。2020年9月16日,民乐县公安局在调查案件中发现张某某盗窃财物的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剩余的175元退还给被害人易某某,易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谅解书,身份信息查询单;

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还盗窃财物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