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20******5518,汉族,农民,高职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社28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杨某和几个朋友在渭源县清源镇百安百货大楼“某某网吧”上网。期间,杨某为了方便同朋友玩游戏便让网管调换了位置,但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遗忘在电脑桌上。后被不起诉人张某到“某某网吧”上网时发现电脑桌上杨某遗忘的苹果手机,经四处观望发现无人发觉,张某便临时起意将杨某的手机拿走,并将该手机关机,将手机壳去掉后扔至路边的垃圾桶内,将电话卡取出并损坏。之后张某尝试着将该手机开机并解锁未果,便返回网吧上网,随后被失主找见。被盗手机被渭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杨某。经市场调查被盗手机价值为4500元。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