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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等3人诈骗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沿河县),住沿河县****村二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沿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冉某某在实施网络诈骗后,仍然帮冉某某收取诈骗金额,据初步核实8884元人民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认定张某诈骗金额2400元人民币,张某诈骗金额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张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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