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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安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里**,现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里**,于2019年3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担任安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职,利用担任**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档案管理费人民币554603元,现已全部退赃并取得安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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