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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 ,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等4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4日进行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一次退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2日进行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进行二次退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20年2月10日全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期间,被不起诉人张博通过耿某某,多次大量购得**牌、**牌日常防护口罩,利用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涉案金额324400元。经本院审查对扣押张某销售的口罩,虽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但没证据证明,张某事先明知,在其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参杂使假。故本院仍然认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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