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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阳交通肇事)(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阳,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20315****,汉族,高中毕业,货车司机,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阳驾驶豫RR6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玉神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李*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华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阳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张*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阳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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