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曾有名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工作单位:白山市**司。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7*******。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7月3日、同年8月31日两次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白山市交通局组织修建丹东至阿勒泰国防路项目,河北建设集团通过招投标形式承揽此项工程,承揽此项工程后分别发包给“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白山市精工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白山项目部共同修建三道沟至错草段国防路建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处)、张某于2019年3月开始施工修建丹东至阿勒泰公国防路段时倾倒施工石料超出设计范围,毁坏原麝保护区林地,矿区大队森林公安大队聘请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会同白山市交通局、河北建设集团施工方、三道沟原麝保护站对毁坏林地进行测量,丹东至阿勒泰公路段施工过程中超出设计批复毁坏原麝保护区林地,经过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验,现场位于三道沟国营林场65林班8小班、69林班13小班,林地权属为三道沟国营林场国有林地,破坏面积共计2.2275 公顷(33.4125亩)。其中:白山设备租赁公司(张某负责)路段倾倒点破坏面积为0.5公顷(7.5亩);白山市路成路桥(李某某负责)路段倾倒点破坏面积为1.4037公顷(21.0555亩);河北建设集团施工方(高某某负责)修建便道破坏面积为0.3238公顷(4.85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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