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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2********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20年06月11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8月0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9月03日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09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7 年10月2日,巴林左旗**镇**村**队将**自然村后山洼林地承包给张某,并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上要求张某在该地块栽植树木,承包当年张某在该地块栽植了沙果树、梨树、杨树,但因天气干旱,人为破坏,该地块树木成活率不高。2002年,张某在该地块建设三间房屋。2014年,张某在该地块院西建设棚圈。2015年,张某在该地块墙东建设一个青储窖。 2018年至2020年,张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全株玉米。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 经核实,张某在**自然村耕种农作物二宗地,总面积 81.77 亩,其中: 非林业用地53.43 亩不在《林保》范围内,属于非林业用地,耕种林业用地28.35 亩,林种为防护林,未成林造林地《林保》17林班 45、65小班范围内。第二宗地建筑房屋院落地块面积3.85 亩不在《林保》范围内,属于非林业用地。张某耕种林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林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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