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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1********,土家族,专科文化系思**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1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电鱼,张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由张某甲驾驶贵DG****号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及张某甲的电鱼机,到思南县**街道**段。由张某甲背着电鱼机在息乐溪河内电鱼,张某某负责在岸上用网兜提鱼。13时许,思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段电鱼。随即,思南县公安局关中坝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在现场查获捕鱼的张某甲、张某某。经现场检查发现电鱼设备1套;清点渔获物228尾,其中鲫鱼3尾、黄辣丁8尾、桃花鱼205尾、泥鳅12尾。

2020年8月5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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