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云霄县某金融机构主任助理兼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归还借款,以漳州*****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以公司厂房作为抵押物,虚构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云霄县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50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该笔贷款主办客户经理,贷前调查不认真,对漳州*****有限公司经营状况、申请贷款理由、购销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真核实,2014年12月31日,云霄县某金融机构向漳州****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50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贷后检查不到位,没有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该笔550万元贷款于2014年12月31日就被吴某某用于归还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借款,致使该笔贷款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原材料。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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