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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超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3********,大专,淮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淮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在与宿迁**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宿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630933.4元,税额107258.68元。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淮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已退税7273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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