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居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村朋友家饮酒,后朋友将张某某送至张某某停车的**小区并离开,张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章丘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3±5.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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