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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鹏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A2证)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莱西市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烟台路交叉路口处右拐弯,遇被害人张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张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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