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XX镇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涧桥商品街西池村口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17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564号)鉴定:弯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82.75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为82.75mg/100ml,刚达立案标准,醉酒程度较低;被不起诉人弯某某驾驶的是二轮摩托,危险性较小;从案发时间及被不起诉人的驾车路线看,该路段属乡村道路,人员稀少,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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