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路**区**排**号,无极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城管大队科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庄段-14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8.87mg/100ml。强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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