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强某某酒后驾驶甘DU****号五菱牌轻型货车,沿靖远县乌兰镇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至柳州路路口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4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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