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02时许,被不起诉人强某某酒后驾驶甘A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路孔家崖加气站时,被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九四〇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强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1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