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性,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7212003********,系西安**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汉中市南郑区城关镇**村**组**号,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3年1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底,强某某的朋友殷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强某某说用银行卡在网络博彩平台上收钱转账可以挣钱获得好处费,2022年8月2日,强某某明知殷某某用银行卡收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把自己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79000********)、手机及密码提供给殷某某使用,强某某配合殷某输入密码、刷脸认证。
经查明,强某某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79000********)共流入资金22306元,流出资金21283,强某某非法获利1282元。其中,强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79000********)转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立案的姚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2469元,转入镇安县公安局立案的刑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1481元,转入卫辉市公安局立案的董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750元,共计4700元。
另查明,强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赃。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银行卡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相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人报案材料等书证及证言、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学生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并已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强某某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79000********)退回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依法处理。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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