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故意伤害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在**镇本街“**旅店”门口被不起诉人强某某与邵某某、蒋某某、宁某某因住宿一事发生争执后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将邵某某、蒋某某、宁某某打伤。2019年9月2日,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宁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强某某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已对被害人某某、蒋某某、宁某某进行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