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强某某见停放在闽侯县**镇**旁的一部电动车车头凹槽里有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且电动车车主(杨某某)不在现场,就将该手机偷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2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归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于2020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对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追回赃物归还失主,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化解了双方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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