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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归某某保险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归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归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归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归某某与向某某(不起诉)预谋后,由被不起诉人归某某授意乐某某(不起诉)陪同向某某至本市吴中区大运城地下二层车库,由向某某驾驶苏E1****沃尔沃汽车撞向水泥柱,故意制造单车事故,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骗取保险金23000元。

案发后,骗取的保险金已退赔;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理赔材料、收条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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