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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忠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玉华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驾驶牌照为湘FXA616的出租车沿S308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湘阴县**镇**社区**组地段时,撞上行人佘某某,造成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已支付赔偿款22.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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