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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春留危险驾驶案)(彭春留)(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彭留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22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境内沿S307线由东向西行至**镇**村路段,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703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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