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9日14时许(端午节期间),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万山村委会八脑彭家村民在白塔河划龙舟时,碰撞到春涛镇滩头村委会吴家的一艘龙舟。吴家村另外两艘龙舟上的村民便先后划龙舟至渭洲码头找彭家村民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现场公安民警及政府干部等进行劝阻。彭家村十多人借故生非,从地上捡石头朝水中的吴家村民砸打,致使吴某某等人受伤。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乙从地上捡石头砸打。经鉴定,吴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其他等六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排他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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