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东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至2020年06月0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由彭某某(已起诉)在商丘市“**国际”*号楼*单元****室设立的商丘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在“BOSS”招聘平台上发布虚假招聘岗位,骗取应聘者个人信息,获利15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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