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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李某某等10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曹云飞)(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庄行政村**164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彭某某名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测试组”、“BOSS组”两个部门,招募组织人员操办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简历信息19万余条;彭某某为员工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电子签章软件、专用话术等办公必需品,便于“BOSS组”主管李寒星在“BOSS直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欺骗求职者投放个人简历信息、便于“BOSS组”员工在“BOSS直聘”平台冒充招聘者获取个人简历、便于“话务组”利用“BOSS组”所获取得个人简历信息为客户操办业务从中获利;便于“咸鱼组”员工在“咸鱼”二手平台冒充购买加为客户操办业务从中获利;现查明,彭某某的客户黎某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先后不等额向彭某某转账共计96万余元;李某某担任公司“BOSS组”主管使用彭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开户许可证、电子签章软件通过“BOSS直聘”平台注册账号,故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获取应聘者简历,为“话务组”提供简历资源、便于操办业务、从中获利,李某某在担任“BOSS”组主管期间获取薪资共计 31864元(薪资-员工提成)。杨某某(法人)注册***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撑,供公司人员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20000余元;李某某(法人)注册商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撑,供公司人员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从重获利28000余元;孙某掌握公司接收简历邮箱密码提取李某某非法获取的应聘人员简历,安排组员通过电话联系应聘者,使用术语获取应聘者信任推送客户微信从中获利3000余元。曹某某系公司高管人员,负责闲鱼组、测试组两个部门日常工作问题,领取高额工资,就职期间共领取薪资53000余元;卢某某系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在职测试组主管,为公司测试“BOSS直聘”新项目,为公司非法获取个人简历信息并从中谋利提供技术支持,卢某某就职期间领取薪资40000余元;高某系“BOSS组”成员,通过“BOSS直聘”平台操办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简历信息,在职期间领取薪资1700余元;唐某某系“BOSS组”成员,通过“BOSS直聘”平台操办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简历信息,在职期间领取薪资4000余元;刘某某系“BOSS组”成员,通过“BOSS直聘”平台操办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简历信息,在职期间领取薪资15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曹云飞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十一二十四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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