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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柳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8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钟某甲、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及李某某(已起诉)等人来到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先由李某某等人加入微信群内随机添加好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取得对方的信任后,再将被害人拉入由团伙成员建立的微信群,向被害人推荐一款名为“体彩网”的APP,钟某丙在群内假扮投资老师,钟某乙在后台控制APP数据并假扮客服,以稳赚不赔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一步步加大投资,最后关闭APP将被害人的充值款项占为己有。其中李某某使用“张某某”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88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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