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专科文化毕业,原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娄底市人,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招聘进入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市场三部战狼组市场专员,在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威尔斯商城”,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不起诉人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不起诉人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不起诉人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诈骗犯罪数额人民币12748.08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赃人民币1090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