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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英县人,自由职业。住大英县**镇**栋。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廖某某(另案处理)告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其取得了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有办法拿下工程项目。彭某某通过廖某某手机中的图片选取了会龙至玉丰的公路项目。随后,廖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与彭某某三人商定,冯某某、廖某某负责拿下工程项目,彭某某负责支付买标费用,廖某某与冯某某先后借用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在投标期间,参与投标公司的保证金利息由彭某某支付,彭某某同时支付了一家公司的保证金。开标后,由廖某某等人借用资质的公司中标,彭某某与中标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取得了实际施工权。彭某某先后为此项目共支付了人民币288万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10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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