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苗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61997********,大学文化,系贵州**大学在校大学生,户籍地: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贵州**大学**公寓**栋**宿舍。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该局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通过一兼职微信群认识了一名叫“陈哥”(另处)的人,双方通过洽谈约定,彭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信息注册贵阳市南明区峰豪鞋店等五家公司,并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然后在贵阳市花果园附近以900元每套、合计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哥”。后他人利用贵阳市南明区**公司对公帐号银行卡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致使他人受骗。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花溪区**路附近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后,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五套国家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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