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使其未成年的女儿张某某入厂务工,向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将张某某的出生年份从2006年修改为2002年。2020年10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张某某在本区**街道**鞋业工厂,使用上述身份证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发现并被报警抓获。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为假证件。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身份资料、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假身份证照片,刑事检查笔录等证据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假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