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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件)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豫B5****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舆县万金店街北“一分利”超市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依据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20】第304号: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能够让他人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设置警戒标志,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的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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