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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利津县**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津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利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利三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建香驾驶的鲁******小型汽车相撞,致使乘坐鲁******小型轿车的彭志刚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_利津县人民检察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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