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昌图县人, 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2020年01月03日05时许,驾驶吉C****8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山路口处时,由于观察瞭望不够,将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北一经街的王某某撞到,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起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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