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中心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寄柔,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黑A****W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162446灯杆处时,该车右前部与被害人李某某(男,72岁)骑行的“桂冠”牌自行车尾部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彭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00,000.00元并已实际给付,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经他人报警后彭某某在现场救治伤者,等候事故处理。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人邹滨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积极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单位出具说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具备帮教条件;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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