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2********,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达州市旺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川S915**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大竹县石河镇往双拱镇方向行驶,行至210国道1614km+200m(大竹县石河镇出场口)路段,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由范某某驾驶并搭乘其妻弟王某某的无号牌两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范某某受皮外擦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和处置。
2019年6月28日,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7月1日,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6月27日、7月9日、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及川S91589车方共计向死者王某某亲属赔偿10万元,2019年7月10日、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向范某某赔偿医药费及车辆维修费1500元,范某某及死者王某某亲属均表示谅解。2020年6月19日,死者王某某的亲属书面申请对彭某某免予刑事起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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