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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荣成市**公司员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村**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6时13分许,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荣成市**路处与岳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三轮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致岳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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