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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74********,汉族,小学,出生地江西省广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6时45分许,彭某某驾驶赣******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载刘某某)从于都县**乡**村驶往仙下圩方向,当车行至于都县**乡**村路段时,车子失控驶出路外,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某某受伤、车辆及其他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0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607311202000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4月5日,于都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于都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向刘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30000元整,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对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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